(三)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本联合会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由世艺联教主席(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报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登记机关和联合国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世艺联教主席审查批准同意后,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登记机关和联合国备案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副会长、秘书长任期10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世艺联教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主席(会长)为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审查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召集和主持世艺联教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和世艺联教委员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三)提出和主持审议本团体的发展方针和工作计划;
(四)主持本团体的重要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联合国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特区政府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之前必须接受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联合国的国际通用标准以及相关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世艺联教审查同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经世艺联教会审查同意,并报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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