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世艺教联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世艺教联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世艺联教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管理登记机关和联合国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联合国的有关规定,由联合国代管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世艺联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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